皖教科〔20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安徽省教育厅独立或会同其他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我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聚焦国家战略和行业产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和安徽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基本原则;依托高校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针和政策,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工作,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提供其他配套支持和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根据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省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申请立项、评审论证、立项建设、实施与管理、验收和评估等。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符合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国家和安徽区域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重点实验室所在学科一般应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属于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可放宽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

(三)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行列或较高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备一定的优势,特色鲜明。承担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四)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度较高的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研究团队人数的1/3及以上。

(五)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并相对集中。

(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良好的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和基础。有稳定、团结、管理能力较强的管理队伍、技术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建立联合重点实验室,投入机制、组织运行模式由合作各方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问题由合作双方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议约定。

第十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高校填写《安徽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立项。

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和其他重大调整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经所在高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发展规划、人事、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研究生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重点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专职(兼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高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高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重点实验室主任在会议上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重点实验室工作。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校外专家学者担任,由高校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委员由高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79人,来自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规模不少于20人,流动人员包括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聘用的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等。实验室可采取年薪制等,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七条  依托高校应保持建设期限内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且无法履行实验室主任职责的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由依托高校统筹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省教育厅通过科研项目立项给予支持。高校应根据省财政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加强实验室经费的预算及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所在高校应以此为基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公布。省教育厅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依托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申请验收,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学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高校相关人员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建设计划任务内容和《安徽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完成计划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根据验收意见,确认可对验收意见中的各项问题进行整改后,省教育厅发文确认验收“优秀”和“合格”的实验室通过验收,并挂牌正式开放运行。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考核,直接验收为“优秀”:

(一)建设期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及相应层次的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

(二)核心研究成员获得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和重大项目。

(三)依托本重点实验室,以第一完成单位在对应的研究方向获得国家三大科技奖励、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每年评估1-2个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近5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继续挂牌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进入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序列。不接受评估的重点实验室, 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名称)”。各类联合实验室原则上一般命名为“××安徽高校联合重点实验室(高校名称,单位1,单位2……)”。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of Anhui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University”,英文缩写KLAHEI(实验室编号)。如:Key Laboratory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 and Biotechnology of Anhui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Anhui University,缩写KLAHEIKLAHEI08004)。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安徽省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教科技〔200300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