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软科学为决策服务的水平,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科技、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进行跨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重大事项实施方案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软科学研究计划不支持纯技术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以及纯人文科学研究。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服务的专项科技计划,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下一个年度《安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均可按照规定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不受理公民个人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制的要求,组建研究团队,明确研究人员承担的任务,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研究团队构成应由理论专家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申报项目未经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不予受理。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党委、政府有关研究机构、决策部门联合申报项目。
第八条 一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软科学项目。有逾期未结题或科研信用记录不良者在规定年限内不能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立项评审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选题针对性,立项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评价是否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
(二)预期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重点考虑对决策的指导及支撑效果;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团队研究能力的综合水平,以及人员构成、研究基础等;
(五)申请经费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或咨询,根据项目评审及咨询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示后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结题(验收)、以及成果应用等环节。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软科学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省科技厅下达计划后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办理签订任务书等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对项目研究工作负总责。其职责是:牵头制定和修改研究方案,主持并参加研究报告的撰写,检查、督促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按经费使用范围开支研究经费,审核课题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等。
第十四条 在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下达后,为适应决策和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以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研究目标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对已经签定项目任务书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科技厅协商后,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期限完成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者,应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省科技厅视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需终止研究的,由省科技厅下达终止项目研究通知书。
第十六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申请,经批准,办理终止或撤消手续。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软科学计划项目提供财政科研经费资助,实行一次审定,一次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必须单独记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项目研究组提供相应的科研配套经费,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凡属财务制度规定不能开支的款项,不得列支。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终止的项目或经批准终止、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报省科技厅,对项目已下达经费,省科技厅将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采取评议、总结两种方式,以评议结题为主。评议结题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成果评议或同行专家采取书面通信方式评议结题。总结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研究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查确认后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的情况是省科技厅进行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项目管理及研究信用较差的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将按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计划立项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按计划书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一式3份。研究成果包括实施方案、建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论文、专著等。凡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注明的不予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项目研究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涉及保密的事项、数据,应在研究成果报告中注明密级。软科学项目涉及的保密事项,按国家、省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应用:
(一)把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通过省科技厅渠道上报,供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在《安徽软科学研究要报》刊登成果和观点,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和借鉴;
(三)在其他新闻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上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扩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
(四)出版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专辑。
第二十四条 研究成果提出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建议方案、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由省科技厅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向有关部门推荐,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