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6-24 浏览次数: 256

学位办〔2010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   

现就2010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公共管理硕士(MPA)、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会计硕士(MPAcc)、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风景园林硕士(MLA)。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

    (一)报考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条件分别见附件2、附件3

(二)报名方法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上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于625日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由学位中心汇总后于630日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http://www.chinadegrees.cn)相关栏目公布。

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见附件5)。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中旬,应于720日前完成。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在网上报名阶段告知考生。

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报考条件,由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审验,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既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如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应按招生单位指定的地点报名考试。

(三)资格审查

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招生单位在录取前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四)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联考的时间为20101030日、31日。

考试科目分别见附件2、附件3

(五)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命题、考务工作委托学位中心组织,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考区具体考务工作。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学位中心和各省主考部门要对考试的组织工作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

四、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择优录取。

为保证培养质量,便于在职人员兼顾工作、就近入学,各类别专业学位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进行跨校跨专业调剂录取。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工作改革事宜另行通知。

(二)2010年全国联考GCT考试成绩一年有效。

(三)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要求,除考试大纲外,招生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招生单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包括社会上的考研辅导活动)。

(四)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泄露。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学位中心的统一部署,认真负责,安全准确,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错递。

(五)各招生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考虑教学资源和培养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招生规模。除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外,其它类别禁止异地办学。

 

附件:1. 2010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第618页)

2. 2010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第1975页)

3. 2010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第7679页)

4. 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及代码、全国联考考试大纲(第8081页)

5. 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第82页)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摘自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